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掩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执法的划定,制定本实施条例。[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划定,为修改条款。原《细则》 第一条仅划定“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执法责任的划定,凭据《海关法》第六十条的划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对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划定都很简朴,而《条例》则举行了详细论述,有利于海关实施行政处罚,更好地明白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原意。关于立法目的。
《条例》的立法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二是保障和监视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三是掩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第一,规范海关行政处罚有三重寄义:一是统一,二是正当,三是明确。海关行政处罚主体,观察违法行为,对应受海关处罚行为的认定,作出、执行处罚决议的原则、法式,强制措施和其他海关权力的运用及限制等,都必须有统一、正当、明确的划定,以保证全国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统一性、正当性和可操作性。
虽然《行政处罚法》对包罗海关在内的我国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以及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法式、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责任等等,已有全面划定,但究竟一部执法不行能对行政处罚涉及的情况全部加以归纳综合 ;虽然《海关法》又针对海关行政治理的详细情况,作出进一步划定,但究竟《海关法》篇幅有限, 需要对海关的机构设置、向导关系、权力及限制、收支关境监视处罚等作出全面划定,因而仍无法将《行政处罚法》未能归纳综合进去的有关违反海关法的行为种类和行政处罚尺度、海关行政处罚的统领和适用原则、海关观察、处置惩罚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法式等一一详细划定,即无法例范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的海关行政处罚和对海关行政处罚提供充实、详细的执法依据。凭据《行政处罚法》和《海关法》的原则划定,对海关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作出在全国海关统一适用的、 全面、详细、周密的划定,就成为《条例》立法目的的一个重要部门。第二,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海关作为国家的收支关境监视治理机关,担负着监视治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实际收支境,征收关税和其他法定由海关征收或代征的税费,查处走私和其他违反海关法例行为,体例海关统计等任务。
显而易见,有效实施海关行政治理,维护收支关境的正常秩序,利便正当收支,确保关税收入,防范和攻击走私违法运动,为国家和企业提供宏观和微观的准确的货物、物品收支境信息,对国家对外经济商业的生长和中外科技文化来往,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掩护我国的自然情况,以及精神文明建设都起到直接的庞大的作用。确保海关特别是对违法行为举行调依法行使职权,需要执法、行政法例赋予海关足移的行政权力,观察和直接予以处罚的权力,并为海关提供良好的外部执法情况。
因此,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是《条例》的又一立法目的。第三、掩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
重新中国制定第一部宪法到基本建成比力成熟完备的、贯串充实掩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权益精神的执法体系,我国的法制建设经由了几十年的漫长历程。与此相适应,海关在收支关境治理运动中,特别是在观察违反海关法行为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同时注意充实维护收支关境运动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方面,也有一个渐进的历程。1954年《宪法》划定了国家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也划定了国家机关事情人员侵犯了公民正当权益,公民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其时并没有通过其他执法法例详细划定公民如何取得赔偿。20世纪8年月我王法制建设走上恢复和空前生长的新时期,执法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正当权益的掩护也越来过给予关注。
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划定人民法院可以凭据该法例定的民事诉讼法式受理并审理行政案件,首次明确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审查权;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第称( 民法通则》)则进一步明确划定国家机关及其事情人员对公民、法人组成民事侵权,公民、法人有权通过民事途径取得赔偿;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治理处罚条例》)、1987年《海关法》划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事情人员行政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正当权益,被侵权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缺陷是前者仅划定行政处罚行为、后者划定行政处罚行为和纳税争议可以复议或起诉;1990年《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标志着行政诉讼制度以及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全面实行;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条例》)的实施则标志着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取得行政教济的行政复议制度有了全面、详细、规范的现定;1995年《国家赔偿法》对国家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正当权益如何取得赔偿做了明确划定;1996年 《行政处罚法》明确必须遵守法定法式,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正。掩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立法指导思想,现今《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国家执法将此划定为立法指导思想已有多年,其中《行政处罚法》正是规范包罗海关行政处罚在内的所有行政处罚行为的基本执法;《行政诉讼法》则是关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详细行政行为不平的诉讼案件如何举行司法审查的基本执法。《条例》既然是关于规范海关行政处罚的行政法例,只有增加这方面的划定才切合以上诸多国家基本执法、执法划定的精神,才气满足我王法制建设的实际要求。
关于立法依据。本条写明是“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执法的划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这讲明除《海关法》是《条例》的立法依据外,其他有关执法也是》条例》的立法依据。
《条例》之所以以《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执法为立法依据,是《条例》在以《海关法》为焦点的海关法例体系中的职位决议的,更是由宪法确立的我国的执法制度和立法法例定的我国的立法制度决议的。凭据我国宪法,在我国整个的执法体系中,宪法作为我国的基础大法,居于焦点的、基石的职位,属最高条理的法;第二条理是执法,包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在内的基本执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包罗海关法等在内的执法;第三条理为国务院行政法例,它不能与国家执法相违背;第四条理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例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例、行政规章均不能违背执法、行政法例。
在海关法例体系中,《海关法》居焦点和最高职位,《条例》是为保证海关法有关海关行政处罚的划定能够有效实施而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例,制定《条例》固然应以《海关法》为依据。在整个国家的执法体系中,有许多基本执法(如《刑法》、《行政处罚法》等等)的内容与海关行政治理直接有关,另有许多与海关事情直接有关并与海关法处于同一条理的执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业法》(以下简称《对外商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掩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掩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等), 其职位高于国务院行政法例。因此,制定《条例》, 除直接依据海关法以外,还必须以包罗国家基本执法、执法在内的“其他有关执法”中与海关行政处罚有关的划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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